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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定

日期:2022-10-12 作者: 来源:农田建设管理司 【字号: 打印本页

  (2022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促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省应当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防灾抗灾减灾能力的重要抓手,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的重要举措,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大工程,扎实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夯实基础、确保产能,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建改并举、注重质量,依法严管、良田粮用的原则。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建设任务、建设资金和工作要求,加强考核激励,协调解决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的属地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履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集中统一管理职责,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工作。  

  四、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等,组织编制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省级重点帮促地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五、高标准农田建设执行国家和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突出年亩产一千公斤粮食产能的核心标准,建设灌排设施配套、土地平整肥沃、田间道路畅通、生态环境良好、生产方式先进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吨粮田”。  

  六、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根据各地自然资源禀赋、农业生产特征及主要障碍因素,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实行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综合治理,加强与大中型灌区改造协同推进,突出灌溉与排水、田块整治、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等建设重点。  

  七、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坚持集中连片、规模开发,积极开展区域化整体推进试点示范;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成果,因地制宜推行先流转后建设、先平整再配套的做法。坚持数量、质量、生态一体化建设,积极应用工程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示范推广土壤改良、增肥地力新技术、新产品,推进宜机化、生态化、智能化农田建设。  

  八、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建立健全集中统一高效的管理体制,实现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验收考核、统一上图入库。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全过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九、建立健全“县负总责、乡镇落实、村为主体、所有者管护、受益者参与”的工程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经费长效机制,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工程管护经费。鼓励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工程维修和管护。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置公益性岗位,安排专职管护人员进行管护。  

  十、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将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遏制“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涉及高标准农田的,应当及时补建,确保高标准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十一、积极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推进高标准农田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利用。优先将高标准农田作为优质粮食产业带核心基地、农业新品种新技术集成示范基地和现代农业物质装备展示应用基地。  

  十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高标准农田工程建设合理用地需求,确保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等配套工程设施建设用地需要。工程建设占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确实难以在项目区内补足的,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县域范围内同步落实补划任务。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的核定工作,核定的新增耕地优先平衡高标准农田工程建设用地。  

  十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涉农重点支出事项,根据建设任务、标准和成本变化,保障财政资金投入,按规定足额落实地方支出责任。加大土地出让收入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采取投资补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  

  在项目竣工前,应当及时将尚未使用的项目资金用于当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确保以县为单位项目亩均实际投入资金不低于省定标准。  

  十四、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充分运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